音乐学院学生请假单

时间:2023-09-11浏览:73设置


第一条  为规范音乐学院学生请假行为,确保教育教学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保障学生安全,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音乐学院全日制在读学生。

第三条  学生产生如下情形之一及以上,可以请假:

(一)本人健康原因;

(二)本人或家庭突发重大变故;

(三)参加全国、省、市及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

(四)其他必须请假的情形。

第四条  学生因参加全国、省、市及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应提供主办方出具的通知、函件等,并经学院讨论决定后,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第五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请假的,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为1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请假时间为24天的,由学生家长据实向辅导员反馈同意学生离校的意见,并由辅导员上报学院同意;请假时间为5天及以上的,由学生家长据实向辅导员反馈同意学生离校的意见后,辅导员上报学院,经同意后,上报学生管理部门、教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在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则由学院讨论决定。

第七条  因以下原因请假的,不予准假:

(一)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外出游玩的;

(二)因经商、兼职或提供有偿服务的;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按旷课论处,在学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违反《华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应条款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的;

(二)请假时间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手续未被批准的;

(三)编造请假事由或请假证明材料造假的;

第九条  本细则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是指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教学、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党团课、班团活动等。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请假时段是指华东师范大学校历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学校另有安排外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音乐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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