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音乐学院学生请假行为,确保教育教学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保障学生安全,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音乐学院全日制在读学生。
第三条学生产生如下情形之一及以上,可以请假:
(一)本人健康原因;
(二)本人或家庭突发重大变故;
(三)参加全国、省、市及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
(四)其他必须请假的情形。
第四条学生因参加全国、省、市及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应提供主办方出具的通知、函件等,并经学院讨论决定后,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第五条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请假的,应提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原则上不得补假。请假时间为1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请假时间为2至4天的,由学生家长据实向辅导员反馈同意学生离校的意见,并由辅导员上报学院同意;请假时间为5天及以上的,由学生家长据实向辅导员反馈同意学生离校的意见后,辅导员上报学院,经同意后,上报学生管理部门、教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在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则由学院讨论决定。
第七条因以下原因请假的,不予准假:
(一)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外出游玩的;
(二)因经商、兼职或提供有偿服务的;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的,按旷课论处,在学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违反《华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应条款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的;
(二)请假时间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手续未被批准的;
(三)编造请假事由或请假证明材料造假的;
第九条本细则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是指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教学、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党团课、班团活动等。
第十条本办法规定的请假时段是指华东师范大学校历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学校另有安排外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音乐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音乐学院
2023年1月